“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税务部门应担起推动纳税人税务合规建设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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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律税】中南地区首个“三师”税法团队,专注于税务争议解决、涉税、金融犯罪辩护、税收策划与合规、行政复议及诉讼、重大民商事诉讼等法律服务。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滋生了一大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税收征管环境不是一家企业一个纳税人做好了就可以改善的,我们不能让先合规的那一批人先倒下去,税务部门应主动承担起推进纳税人税务合规建设职责,推动全社会、全行业税法遵从水平。
近期,武汉市税务部门开展了一轮各行业自查补税之潮,律师行业也未能幸免。处理方式大致是以口头通知纳税人根据税务部门核算的金额或者比例缴纳税款,如果无法缴足其预期数额,则会对纳税人开展稽查。此种处理方式虽然可以很大程度的提高执法效率,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但是,“治标不治本”,根本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查补之后,企业可以有两条路可以选,一是企业积极进行税务合规建设,不再行涉税违法之举,但是此种方式之下,行业内先合规的企业必然会税负成本上升,如果行业内其他企业不走合规建设之路,依旧我行我素,必然会导致合规企业丧失行业竞争力,可能先合规的企业会把自己逼上绝路。话虽然说的有些严重,但是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环境下,此种现象很有可能会发生,最后倒逼这企业走上老路;二是企业继续按照原来的处理方式进行税务处理,两三年后税务再查补一轮。
就目前而言,企业大多都会选择第二种方式,因为我们税务合规的大环境没有形成,企业选择合规无疑会增加经营成本,如果依旧走老路,企业会抱有侥幸心理:“查到我就补税,反正也没有滞纳金和罚款,没查到就是赚到了”,这是大多数中小企业主的心理状态,然而,我们市场上最多的市场主体就是中小企业主,这些企业走不上税务合规之路,整个大环境又怎么会好。税务合规建设靠企业内发驱动去做,无异于“天方夜谭”,在没有严格执法的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不会选择合规,所以税务合规这个事情还需要税务部门去推动,而且必须是无差别的推动。税务部门如何循序渐进地推动企业税务合规呢?
据我了解,武汉市税务局在查补律师行业涉税违法问题时,采取的是通知补缴税款,律所以自查补税的方式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及加处罚款。而且,武汉市税务局下沉武汉市律协就律师行业税务问题进行调研,围绕目前我市律师行业在收入、收费、财务管理、律所管理以及在个税征收中的成本核算、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围绕律师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公益法律服务补贴、增值税抵扣、会计处理规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相关部门领导在会上提出来一项重要建议:律师协会要组织专业力量制定《全市律所税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指引》,为我市律师行业税收管理工作提供制度支持,提升律所税务风险管理能力。对于武汉市税务局的此种做法,我觉得市税务局已经在推动律师行业税务合规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后期关键在于怎么去落实。武汉市税务局的做法是正确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推动“依法治税”的重要会议精神,行业税务合规必须由税务部门去牵头推动,对于主动进行税务合规的企业进行褒奖,对于怠于或者不进行税务合规得企业依法进行查补,罚款。行业税务问题不是一查了之,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引导和规范,过去如此、现在如此,未来依旧如此,只是步入下一个轮回,今日之现象依然会再现。
我们现在不缺强有力的税收执法威慑政策,我们对于偷漏税可以进行五倍的罚款,不管是虚开普票还是虚开专票、骗税、抗税等我们都有严格的刑事威慑手段,关键在于“执行不严”,导致大量的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只要行业好了大家才能都好,只有全社会税法遵从度提上来了,企业才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走违法犯罪之路,即便要走也会掂量一二。
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意见,作为一个法律人、税务人,只是想衷心的提一些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节选)
税总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现就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在税收工作中的全面贯彻。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顺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才能有效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需求个性化、诉求多元化、信息网络化的新变化,才能为税收改革和发展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有力推动税法体系完备规范、税制体系成熟定型、服务体系优质便捷、征管体系科学严密、信息体系稳固强大、组织体系高效清廉,真正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税收现代化。
(二)直面问题,清醒认识紧迫形势。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与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相比,与实现税收现代化目标相比,与广大纳税人期待相比,税收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税收法治观念不强,一些税务人员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依法治税能力不强,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弱、税法遵从度不高;税法权威性不足,税收立法级次和立法质量有待提高,制度建设存在一定的部门化倾向,有些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确定性较差;依法治税工作体制机制运行不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没有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内部协同推进依法治税的合力尚未形成,一些重要的依法治税制度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执法规范化程度不高,执法不严、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在一些税务机关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监督的体制机制不能很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依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权利保护制度机制不够完善,权利救济渠道不够通畅;税收法治环境不良,一些地方干预税收执法,脱离实际对收入任务层层加码,冲击税收法治建设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同时政府部门协同治税、社会主体共同治税的制度体制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这些问题,违背法治原则,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妨碍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税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税务系统必须站在历史和大局的高度,勇于担当、奋发有为,更加自觉地实行依法行政,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税,让依法治税生命线深深扎根全系统。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及实施路径
……
三、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依法组织税收收入。深入开展税收收入质量检查,坚决遏制“空转”、收“过头税”、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依法发挥税收调控作用。
(三)切实保障依法履责。积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坚决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纳税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四、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积极推动相关税收立法。
(二)加快税收政策工作规范化机制建设。
(三)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四)拓宽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和内容。
(五)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
五、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坚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健全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保持税法威慑态势,为诚实守信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加强技术创新,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让守法者更为便利,让违法者无隙可钻。建立和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四)加强规范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完善税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稳步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积极探索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积极探索运用柔性指导、疏导等方式,促进税收共治,提升税法遵从度。
(五)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及和解、调解等制度,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收争议主渠道作用,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专业化,税务总局机关和省国税机关成立专门的税务行政复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处理税务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省地税机关可以比照执行。建立税务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以及行政复议诉讼衔接机制。按照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对外协商,有效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纳税人权益。加强纳税服务投诉管理,认真受理和及时解决纳税服务投诉。
九、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提升税务人员法治理念。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制定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把宪法法律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健全税务人员法治培训长效机制。把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规范设置法治培训内容,切实提高税务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增进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准确界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税收征管与优化纳税服务有机结合,既加强管理,又方便办税。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税收“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奖优罚劣的税收信用机制,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支持外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税收治理,鼓励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涉税专业服务,支持注册税务师协会等依法实施行业自律,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三)增强全民税收法治观念。
十一、加强党组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税、
(二)加强党组领导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
(三)积极创新依法治税体制机制
十二、狠抓工作任务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27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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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涛|律师 会计师
武汉市律协刑委会研究中心研究员
刑事合规中心副主任 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咨询电话|13986083585(微信同号)
黄俊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华税,北京德恒等国内知名律所,现就职于京师(武汉)。执业以来坚持深耕涉税法律服务,参与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公开发表税务相关文章、论文300余篇,论文曾多次获省经济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破产法学会优秀论文奖,多篇论文载于《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等刊物,多次受邀为税务机关、行业协会、企业家开展税法讲座。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武汉市律协《律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工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中国税务律师实务》等著作编撰,著有《出口退税实务解析与合规管理》(法律出版社)。